2019年11月6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關于原西安市規(guī)劃局副局長趙敏受賄案的一審判決書,判處其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50萬元。判決書顯示,趙敏曾伙同他人向開發(fā)商索要三千余平方米的商鋪。 趙敏,男,1958年9月22日出生于陜西省咸陽市,漢族,大學本科文化程度,戶籍地西安市雁塔區(qū),居住地西安市雁塔區(qū),2001年3月任西安市規(guī)劃局(以下簡稱市規(guī)劃局)辦公室主任,2006年4月任市規(guī)劃局副巡視員兼辦公室主任,2008年1月任市規(guī)劃局黨委委員,副局長,2012年12月任西安市水務(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總經理,因涉嫌受賄罪于2018年8月20日被西安市監(jiān)察委員會留置,2019年2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西安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2年底至2003年初,趙敏利用其擔任市規(guī)劃局辦公室主任的職務便利,為西安易方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在興樂園項目的規(guī)劃審批手續(xù)辦理上提供幫助。2003年初,趙敏在市規(guī)劃局辦公樓下收受該公司股東張某甲給予的價值24.28萬元的寶來轎車一輛。2012年初,趙敏利用其擔任市規(guī)劃局副局長、XX房XX小組XX組長的職務便利,為華浙置業(yè)公司在取得長慶坊二期建設資格、規(guī)劃審批手續(xù)等方面提供幫助,向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某索要折合人民幣2000萬元的商鋪及人民幣70萬元,其中2000萬元未遂。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趙敏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索要他人給予的財物折合人民幣2094.28萬元,其中2000萬元未遂,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依法判處。并建議對被告人以受賄罪判處六年以上八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趙敏在任市規(guī)劃局辦公室主任、副局長、市規(guī)劃局XX房XX小組XX組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94.28萬元,伙同他人向開發(fā)商索要面積合計為3297.34平方米的商鋪兩層(未遂)。& e) |2 v. H }. i r% G' ?$ O3 a
法院認為,被告人趙敏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財物(其中索要商鋪未遂),數額特別巨大,已構成受賄罪。 一審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50萬元,受賄所得贓款、贓物依法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
4 ]0 l6 Z9 ]: P+ P% o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