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司法實踐中,不被判處死刑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如果能夠積極賠償被害人的損失,則法院在判決時可以酌情予以從輕處理。這一做法曾被通俗地理解是“花錢買刑”,并一再引發(fā)爭議?! ∽罱囊黄鸢咐l(fā)生在河南鄭州。近日,鄭州市中院對孟某戀愛不成殺死女友案宣判,被告孟某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作為河南省首個對故意殺人案件適用刑事和解制度、罪犯被判死緩的案例,在當?shù)匾馉幾h。- D2 E1 o4 u9 S3 K
今年23歲的中牟縣人孟某,2008年7月到鄭州打工,結(jié)識了同鄉(xiāng)18歲女孩蘭某,兩人開始來往。因女方家人極力阻止,引發(fā)孟某不滿。2008年11月24日晚,孟某騙蘭某喝下安眠藥,次日凌晨1時許,趁蘭某熟睡之機,孟某持刀將蘭某殺死。
[$ u) I! S2 V, m 按我國刑法規(guī)定,故意殺人罪依法應在“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定刑幅度內(nèi)量刑。同時刑法規(guī)定“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zhí)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zhí)行”。鑒于被告人孟某對自己故意殺人的行為真誠悔罪,被告人親屬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向法院提交了請求對孟某從輕處罰的意見書并撤回附帶民事訴訟,由此法院認為可以對被告人酌情從輕處罰。
" b! L* F/ J# ^0 S' D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張軍并不同意“花錢買刑”的說法,他認為這是刑法“罪刑相當”原則的體現(xiàn):“在類似個案中,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是相對不變的,但社會危害是可變的。被告人把被害人打殘或者打傷后,給被告人50萬元,被害人的后半生就有了一定的保障;如果另一個被告人也把被害人打殘或打傷,卻一分錢沒給,被害人一生就可能沒了依靠,他的家庭也可能從此陷入貧困。兩者的社會危害后果能一樣嗎?當然不能,所以對兩種情況的依法處刑當然也不一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