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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日,原戶縣公安局交警隊民警彭輝拿著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終審判決書,高興地說:“法律是公正的,總算得到了公正的判決。”20年前被判投機倒把罪的彭輝,20年后得到了公正判決。
( G3 D0 l+ M/ g; e 1989年11月,戶縣檢察院以投機倒把罪將時任戶縣房管所副所長的彭瑞榮和其子彭輝批捕。1990年5月,檢察院以彭瑞榮、彭輝非法買賣宅基地牟利13150元提起公訴。戶縣法院查明,彭瑞榮1985年12月負責戶縣西街拆遷時,以其子彭輝之名向西街村申請將村民熊存厚、譚九勝的房地轉售于他,1987年西街村雙委會同意以每畝8300元將兩村民三間房及宅基地賣給彭瑞榮,彭瑞榮付清兩村民1350元房款。1988年10月,彭輝將宅基地以1.45萬元賣給村民李玉龍。戶縣法院一審判決彭瑞榮犯投機倒把罪,免于刑事處分;彭輝犯投機倒把罪,處有期徒刑兩年;追繳彭輝非法所得1.25萬元。
3 W* G$ H$ |# k1 C 1991年7月,西安中院二審認為,彭瑞榮借拆遷之機以其子彭輝之名買下村房三間,未辦理土地使用審批手續(xù),對以后彭輝將宅基地倒賣他人應負一定責任。但二人合伙倒賣宅基地缺乏證據(jù)、不能認定,宣告彭瑞榮無罪。1994年12月,西安中院再審認為,彭輝倒賣國家土地使用權從中牟取暴利,違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是嚴重違法行為,應沒收其違法所得,但不構成犯罪,宣判彭輝無罪。2010年5月,西安中院再審終審維持彭瑞榮、彭輝無罪判決,認為彭輝的違法行為應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原審判決追繳非法所得1.25萬元顯屬不當,予以撤銷。(記者 任虎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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