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中央頒布的《干部任用條例》,在規(guī)范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建立健全科學的選拔任用機制,防止和糾正選人用人上不正之風等方面,發(fā)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隨著干部工作形勢任務和干部隊伍狀況的變化,《干部任用條例》已經不能完全適應新的要求,中央決定予以修訂。 1選任原則 【條例摘要】 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必須堅持下列原則:(一)黨管干部原則;(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賢原則;(三)德才兼?zhèn)?、以德為先原則;(四)注重實績、群眾公認原則;(五)民主、公開、競爭、擇優(yōu)原則;(六)民主集中制原則;(七)依法辦事原則。 選拔七大原則增“以德為先” 解讀 選拔任用領導干部必須遵循哪些基本原則?新條例列出了“依法辦事”等七大原則。對比2002年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新條例增加了“以德為先”原則。 近年來,中央領導干部多次強調,選拔任用領導干部堅持德才兼?zhèn)?、以德為先原則。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什么樣的人該用,什么樣的人重用,都要把德放在首位”。2011年,中組部還曾制定《關于加強對干部德的考核意見》,明確干部選任中,“以德為先”如何操作。 對此,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廉政研究中心主任程文浩表示,中央領導之所以多次強調“以德為先”,源于領導干部只有具備了較高的道德情操,其才會發(fā)揮積極和正面的作用,才能夠服務社會、造福百姓。反之,如果一位領導干部道德品質低下,其能力越大,自身發(fā)揮的破壞性作用可能就越大,往往會給社會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因此,在德才兼?zhèn)溥@一標準中,“德”具有主導和根本意義,“才”只有在“德”的基礎之上才有現實意義。 2考察內容 【條例摘要】 應當把有質量、有效益、可持續(xù)的經濟發(fā)展和民生改善、社會和諧進步、文化建設、生態(tài)文明建設、黨的建設等作為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更加重視勞動就業(yè)、居民收入、科技創(chuàng)新、教育文化、社會保障、衛(wèi)生健康等的考核,強化約束性指標考核,加大資源消耗、環(huán)境保護、消化產能過剩、安全生產、債務狀況等指標的權重,防止單純以經濟增長速度評定工作實績。 3考察對象 【條例摘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為考察對象:(一)群眾公認度不高的。(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結果中有被確定為基本稱職以下等次的。(三)有跑官、拉票行為的。(四)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五)受到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紀處分影響使用的。(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群眾公認度不高禁列為考察對象 解讀 “考察”系領導干部選任、提拔的第一道環(huán)節(jié)。只有被列為考察對象,才獲得提拔、升遷的機會。 哪些人一旦觸犯了哪些“高壓線”,就會失去提拔、升遷資格,不被列為考察對象?對此,2002版條例未做規(guī)定。但新條例確定了6條“高壓線”。也就是說,一旦有“劣跡”,如跑官、拉票,受到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紀處分,就將失去作為“考察對象”的資格。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配偶、子女移民的“裸官”,同樣不會被列為考察對象。 程文浩認為,新條例把過去的原則性標準具體化,體現了新的選拔任用制度防范庸官貪官的預防性功能。其中,“群眾公認度不高”,反映了當事人的德與才均不能服眾、群眾基礎差;“近三年年度考核結果中有被確定為基本稱職以下等次”,反映了當事人能力和績效的欠缺;對于“裸官”的限制,主要出于防范腐敗行為尤其是貪官外逃的考慮。 領導班子考察增民生改善指標 解讀 對于被列為考察對象的領導干部,應該重點考核哪些方面?新條例分別就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黨政工作部門領導干部、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成員,作出了細化規(guī)定。 例如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新條例要求,“更加重視勞動就業(yè)、居民收入、科技創(chuàng)新、教育文化、社會保障、衛(wèi)生健康等的考核”。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竹立家表示,去年以來,中央領導多次要求,改變“唯GDP政績觀”。三中全會《決定》也明確要求,糾正單純以經濟增長速度評定政績的偏向。因此,新條例對干部考察作出了上述要求。 4擬任對象 【條例摘要】 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應當聽取考察對象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jiān)察機關、機關黨組織的意見。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就考察對象的黨風廉政情況聽取紀檢監(jiān)察機關的意見。對擬提拔的考察對象,應當查閱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情況,必要時可以進行核實。對需要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考察對象,應當委托審計部門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審計。 考察人選要過“紀檢關”“審計關” 解讀 通過哪些渠道,可以考察出干部的德、才、勤、儉“全貌”?對此,2002版條例沒有作出具體規(guī)定。但新條例確定了干部考察的渠道——“聽取考察對象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jiān)察機關、機關黨組織的意見”。也就是說,決定某位干部應該提拔的關鍵時刻,所在單位組織部門、紀檢部門、黨組織、巡視機構,有“發(fā)言權”。 此外,“個人有關事項報告”也將發(fā)揮作用,負責干部考察的機構,可以查詢、核實個人有關事項報告,還可以“邀請”審計部門介入,對掌握“財權”的崗位人選,啟動經濟責任審計。 5提拔資格 【條例摘要】 提拔擔任黨政領導職務的,應具備下列基本資格:(一)提任縣處級領導職務的,應當具有五年以上工齡和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二)提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一般應當具有在下一級兩個以上職位任職的經歷。(三)提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由副職提任正職的,應當在副職崗位工作兩年以上,由下級正職提任上級副職的,應當在下級正職崗位工作三年以上。(四)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廳局級以上領導干部一般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五)應當經過黨校、行政院校、干部學院或者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其他培訓機構的培訓。(六)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七)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的資格要求。 副廳提正須在原職干滿兩年 解讀 用哪把尺子如何量,決定哪些干部應該提拔?對此,新舊條例都對工作經驗、閱歷作出了一定限制,如“提任縣處級領導職務的,應當具有五年以上工齡和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提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一般應當具有在下一級兩個以上職位任職的經歷”等。但是,與2002版條例相比,新條例新增 “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的資格要求”。 程文浩表示,“黨政領導干部”是一個廣義概念。從類型上看,不僅包括黨的領導干部,也包括政府的領導干部。從地域上看,還包括民族區(qū)域自治地方的黨政領導干部。某些特定的地區(qū)和部門對于領導干部有著特殊的資格要求。在這種情況下,選拔任用工作必須遵守有關法律規(guī)定對于候選人基本資格的要求。此規(guī)定體現了依法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的精神。 " d+ w) G( A, q1 s0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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