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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全國1000萬套的保障性住房建設任務給各地財政帶來不小壓力,為盡快回籠資金,一些地方開始嘗試廉租房“共有產權”或直接出售廉租房的方式來緩解資金壓力,廉租房開始出現不同程度的“私有化”,由租房轉化為變相購買廉價房。
其實,廉租房出現“共有產權”并不是因為1000萬套保障房任務,而是早在兩年前就出現了,有地方政府稱此做法為“創(chuàng)新”。保障房管理并不是不能創(chuàng)新,但創(chuàng)新要有邊界,比如,在融資、分配、退出等方面都可以創(chuàng)新,不過創(chuàng)新要堅持基本原則:一是不能背離國家對每一類保障房的角色定位;二是要遵守國家相關法規(guī)。從這兩個原則來審視,無論是廉租房“產權共有”,還是“租售并舉”,都越位了。
從九部委2007年聯合發(fā)布的《廉租住房保障辦法》來看,并沒有允許地方政府搞“共有產權”。對于地方公權力來說,“法無授權即禁止”是基本常識,地方政府豈能自做主張搞“創(chuàng)新”?在筆者看來,“共有產權”并不是什么“創(chuàng)新”,而是地方政府在玩轉嫁融資、投資責任的把戲。
廉租房之所以出現“共有產權”,目的是通過保障對象購買廉租房來緩解地方政府資金壓力。在中央不斷強化政府住房保障責任的今天,廉租房“共有產權”顯然是政府責任擔當倒退的體現。這是一個危險的信號,是最值得警示的問題。也就是說,廉租房本該政府來投入,但地方政府卻讓低收入群體來“買單”。
《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第三章對廉租房保障資金的五種來源規(guī)定很清楚,地方政府為何不依法籌集資金,卻要讓低收入群體來“買單”?筆者以為,要么是地方政府“懶政”,要么是保障房資金挪作他用,要么是地方政府財政投入不積極。當然,這也與中央部門對經濟欠發(fā)達地區(qū)財政轉移支付力度不夠有關。
其次,警示低收入群體利益受損。一方面,對購買廉租房“共有產權”的低收入群體來說,本沒有購房能力,卻被迫拿出一筆資金來購買廉租房,增加了債務負擔。另一方面,對于等待分房的低收入群體來說,由于本該流動的廉租房固定化了,那么,可用于安排他們居住的廉租房房源就不足,不能滿足需求。
再者,警示產權式保障房弊端多多。比如,有產權性質的經濟適用房、限價房在不少地方變成了公務人員的“權力房”;再如,“共有產權”的廉租房轉嫁了政府的責任、增加了低收入者負擔、違反了國家廉租房制度等等。因此,筆者建議理應早日終結產權式保障房,進入無產權的住房保障時代。
另外,還警示保障房制度不完善,監(jiān)管責任沒有落實。如果《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對產權問題進行明確規(guī)定,對違規(guī)者有相應罰則,如果《住宅保障法》早日出臺,對廉租房進行規(guī)范化約束,或許就不會出現廉租房產權私有化問題了。如果監(jiān)管部門在廉租房“產權共有”現象剛露出苗頭時就叫停,也不會愈演愈烈。
毫無疑問,廉租房產權私有化是制度不健全、監(jiān)管不到位釀出的惡果,對此,必須要早日糾錯。此外,該糾錯的還有變味的公租房。據報道,廣州市有關部門日前表態(tài),廣州公租房將實行通過用人單位籌建公租房為主、政府提供公租房為輔的方式。建設公租房本該政府來擔責,竟轉嫁給用人單位。這同樣需要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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